復興商工九十六年度翡翠學園社區 適性學習社區高職獎學金 實施計畫

一、依據:
教育部9252 教育部台技()字第0920055026號令暨92年11月12教育部台技()字第0920170046號令修正函辦理。

二、目的:
為配合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以下簡稱社區)之建構,特提供獎學金以獎勵社區內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社區高級中等學校,特定本遴選辦法。

三、社區生所屬國中範圍:
五峰國中、文山國中、烏來國中、深坑國中、平溪國中、坪林國中、永和國中、福和國中、永平高中國中部、石碇高中國中部、安康高中國中部、崇光女中國中部、及人中學國中部。

四、申請資格:
(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
1.具特殊才藝或技能參加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辦縣市級以上競賽獲個人前三名以內者,按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2.申請或登記分發入學學生,按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3.甄選入學學生,按美術類科甄選入學之加權總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成績同分時參酌順序:1.英語、2.國文、3.數學、4.社會、5.自然。
(
)在校生:
一年級第二學期及二、三年級學生在高中職前一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全年級同類科前百分之二十,德行成績在甲等(八十分)以上標準者,得申請本獎學金,學校擇優發給獎學金。但休學、退學、轉學者停止發給。

五、申請方式:
符合資格之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至教務處註冊組提出申請:
(
)一年級第一學期新生:填具申請書(由家長同意並簽章),並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1.特殊才藝(技能)競賽獲獎學生,檢附獲獎證明影本(正本需繳驗,當場驗畢後發還)
2.申請入學、甄選入學及登記分發入學之學生,免附證明文件。
(
)其他學期:填具申請書(由家長同意並簽章),並檢附前一學期成績證明。

六、獎學金核發名額:
(
)總名額依主管教育機關各學年度核定之名額辦理。
(
)一年級第一學期各類入學管道獎學金核發名額(登記分發生2名、申請生2名及甄選生2)

七、獎學金核發標準:
(
)一年級第一學期: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成績擇優發給獎學金。
(
)其他學期(不含三年級第二學期):依學業成績擇優發給。

八、獎學金核發金額:
每名學生每學期新臺幣壹萬元整。

九、審核程序:
(
)校內審核:
1.由註冊組彙整學生申請資料,並進行校內第一次審核。
2.由註冊組檢齊第一次審核通過之學生申請資料,提交本校獎學金審查委員會複核。
3.由註冊組檢齊複核通過之學生申請書及清冊,填具學校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於規定時間內函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核辦。
(
)主管機關審核:由教育部中部辦公室彙整後依規定審核之。

十、獎學金發放:
受獎學生請校長於週會時公開表揚,並刊登於學校網頁、校刊及復興週報。

十一、本遴選辦法未規範事項,悉依照「教育部獎勵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適性學習社區高中職獎學金實施要點」辦理。

十二、本遴選辦法,陳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