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復興高級商工職業學校場地、設施提供校外及社區人士使用要點

98113日經行政會議通過訂定

一、為推展社區功能、發展社區藝文活動。特提供籃、排球場、會議室、教室及術科教室。供公務機關、學校、社團、社區或個人舉辦具有意義,且正當之育樂活動、集會典禮、訓練競賽之用。

二、前列提供使用場地不得影響本校正常教學活動及師生安全。

三、使用單位應於一週前備文向本校辦理借用手續,經同意後始可佈置使用。

四、本校家長會、校友會、文教基金會使用會議室或其他場地,得經校長核可後,免予收費且不受本要點限制。

五、使用單位不得破壞原有設備,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並應負責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維護公共安全、校園安寧、環境衛生。

六、使用單位如因場地佈置設計,需加裝或改變原設施時,應事前徵詢本校並經同意,且會同相關行政人員在場始可施工。使用完畢需恢復原狀,由本校管理單位驗收,無法恢復或有破壞情況時,需負責賠償責任。

七、使用時如有左列情事者,應立即停止使用,所繳費用一概不予退還。

(一)活動內容違反政府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違反善良風俗,有違社教意義者。

(三)遇空襲或其他緊急災害者,或天候突變,設備臨時故障,短期無法修護或有公共危險者。

(四)活動名稱、內容、使用人與原申請不符者。

(五)有違本校相關規定或不聽從管理單位糾正者。

八、辦理活動期間,各種車輛均不得進入校內,必要時得依車輛數量與本校停車空間,經同意後始可進入。

九、收費標準:(每場次以四小時為限)

場地名稱

(間/次)

場地費

水電費

冷氣費

備註

籃 、排   

(面/次)

600

0

0

逾四小時,每小時上列增收四分之一標準。

會議室 

(間/次)

1600

100

500

逾四小時,每小時上列增收四分之一標準。

教室     

(間/時)

200

0

200

逾四小時,每小時上列增收四分之一標準。

術科教室

(間/時)

400

50

200

逾四小時,每小時上列增收四分之一標準。

註:前表依使用狀況逐項目收費,未使用冷氣時則不予收冷氣費。

十、警消單位辦理消防安全演練、教育講習及其他有關治安與安全活動時,得專

    案陳請校長核定後免予收費。

十一、身心障礙團體及社區租借場地以表列5折優待。

十二、一般婚喪喜慶或個人行為概不予提供使用。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